第二十条任务下达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任务下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省级质量调查结果应当在公布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向有关企业通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任务下达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整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整改通知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告整改情况,由整改通知下达部门组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