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承担质量调查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以下称调查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下达任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任务下达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质量调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样本数量和分布、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依据标准、调查表格和填写说明、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工作分工、参加人员等。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实施方案后,应当向调查承担单位下达质量调查任务书。